1 、各级党政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,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;情况复杂的,时限可以适当延长。

  2 、各级党政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,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;不能按期办结的,应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。

  3 、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对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不服的,除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外,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复查。对原办理机关的复查意见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机关复查。经复查,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,不再处理。

 

  区领导接待日:每周三 接 待 地 点:区信访办

  参加接待人员:书记、副书记、区委常委、区长、副区长

  公 开 电 话:(010)89350044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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